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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,即期信用证付款。货物装运后,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,向银行收妥货款,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: (a)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,抽查20箱,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;
(b)收货人只实收995箱,短少5箱;
(c)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,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。
试分析上述情况,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?
答:
(1)a情况应向卖方索赔,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。
(2)b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,因为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,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。
(3)c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短量属于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,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,也可向卖方索赔。
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,即期付款交单(D/P at sight)方式与日本S公司达成一笔出****易,公司采用海洋运输的方式。当我公司将货物备妥准备装运时,日本S公司发来一份传真,要求我公司将提单 上的收货人作称“凭S公司指定”(to order of S Co.)。试分析:对S公司的要求,我方是否同意?为什么?
我方不能同意S公司的要求。因为提单上要做成“凭S公司指定”,提货权将由S公司掌握,我公司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。尤其是本案的合同中采用托 收方式,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,卖方如欲将货物提出处理或转让提单,均需经过S公司背书后才能进行,而S公司很可能为要挟我方而不背书,使我方处于不利地 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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