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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(2)
1.某外贸企业与新加坡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,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,见票后45天付款。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后,A商在汇票上 履行了承兑手续。货抵目的港时,汇票付款期限尚未到期。由于A商用货心切,故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,并提货转售。待汇票到期时,A商因经营不善, 失去偿付能力。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,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。对此,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?
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。因为我方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是付款交单,见票后45天付款。而代收行凭A商的信托收据就将单据 借给了A商,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,而与出口人没有关系。A商失去偿付能力,代收行应对我出口企业负全部责任。我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 方直接向A商索款的建议。
2.006年8月5日,中国某进出口公司(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,根据协议,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“售货确认书"(Sales Confirmation),其主要内容为:数量3万套,单价30美元,总价90万美元,价格条件是CIF(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)某港交货,并明确要求买 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,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、保兑的、不可撤销的、可转让的即期付款信用证。8月20日,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,但买方将确认 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。9月2日,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,金额与确认书相符,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 差异。其一,信用证并非保兑:其二,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。据此,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,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 银行。此后,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,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,双方因此发生争议。现回答以下问题:
(1)本案中,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,合同是否成立?为什么?
(2)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?请说明理由
答:(1)合同未成立根据我国《涉外经济合同》规定:“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,签订确认书时,方为合同成立”。也就是说,双方当事人采用 信件、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,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,那么,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,合同仍未成立,只有在一 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,合同才成立。本案中,买方虽然寄来了销售确认书,但对确认书内容进行了修改,卖方未予以签字确认,即说明合同未成立。
(2)信用证无效。信用证的开立是销售合同为基础的,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,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 与否。在本案中,买卖合同尚未成立,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。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,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,故该信用 证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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